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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废酸废碱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》(征求意见稿) 发布日期:2025-05-31

一、适用范围

  • 适用于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废酸废碱收集、运输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(包括首次申领、重新申领和到期换发)的材料整理、初审、现场核查和审批

二、术语和定义

  • 废酸废碱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5年版)》“HW34废酸”和“HW35废碱”的物质

三、审查和许可要点

(一)经营单位技术人员要求

  •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或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且具备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,需与本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,并至少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有六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证明
  • 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中应分别至少1人具有安全员资格
  • 有1名以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,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

(二)运输要求

  • 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,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
  • 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,需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协议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

(三)台账要求

  • 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废酸废碱的数量、来源、利用或处理方式、最终去向等信息

(四)视频监控体系要求

  • 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
  • 针对重点区域(物流出入口、称重区、贮存场所等)建立视频监控体系,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
  • 计量称重设备应具备联网、自动记录和打印功能
  • 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

(五)项目建设条件和布局

  • 项目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选址及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
  • 危险废物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等生产场所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
  • 首次申请项目需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的相关要求

(六)贮存设施要求

  • 贮存设施选址、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
  • 配套建设至少满足15天经营规模的贮存设施
  • 根据废物的理化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

(七)利用处置技术工艺

  • 首次申请废酸废碱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利用处置单位,原则上年处理能力应不低于5000吨
  • 选用净化手段去除废酸废碱中的重金属、有机物等污染物,鼓励企业研发和采用高效洁净的工艺

(八)分析化验与产品质量控制

  • 根据废酸废碱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实验室分析能力,建立与处理工艺相配套的实验室
  • 废酸废碱利用处置产物不得用作与人体直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
  • 对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处理,确保符合相关标准

(九)规章制度与环境应急管理要求

  • 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,制定自行监测方案
  • 制定危险废物分析方案或制度,确保仅接受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
  •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,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
  • 制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、申报登记、转移联单等相关管理制度
  • 编制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》,并按照相关程序备案
  • 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,对危险废物管理及各环节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、上岗技能培训、职业安全教育等
  •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、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,制定应急处置措施

四、评审表

  • 评审表涵盖组织领导、技术人员、危险废物运输条件、台账要求、视频监控体系要求、项目建设条件和布局、贮存设施、利用处置技术工艺、分析化验与产品质量控制、规章制度与环境应急管理要求等多个方面,明确了具体的评审指标、评审记录、评审方法及备注

河南省废酸废碱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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